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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植业绩 | 方法技术方案被诉侵权,胜植律师代理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在最高院取得胜诉

【案情简述】

客户经营输送带修补相关业务,专利权人认为客户在承揽输送带修补工程时实施的正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因此将客户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数十万元。客户委托胜植律师代理该案一审程序,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我方客户的实施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之后专利权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上诉,客户继续委托胜植律师代理该案二审程序。

【办案经过】

针对专利权人的侵权主张,胜植律师在研究了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方法等内容后,分别从不侵权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两个角度进行答辩,并将不侵权抗辩作为本案主要的答辩方向。就不侵权抗辩来说,胜植律师答辩认为:被诉侵权方法的步骤顺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并不一致,而且单就每个步骤来说,相应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被诉侵权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存在特定步骤顺序的方法发明,步骤本身以及步骤顺序均属于方法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最终,最高院二审全面采纳胜植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被诉侵权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客户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成功避免数十万元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侵权判定的核心要素之一。若被诉侵权方法的步骤顺序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步骤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构成侵权。本案中,胜植律师通过细致比对涉案专利与被诉方法的步骤顺序及技术细节,成功论证了“步骤顺序差异”与“技术特征不等同”的双重抗辩逻辑,为法院采纳不侵权结论提供了关键支撑。

本案为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步骤顺序抗辩”的典型胜诉案例,体现了以下司法导向:

(1)严格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法院对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采取限缩解释,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完全再现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步骤及顺序;

(2)鼓励技术改良与自由竞争:司法实践中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趋于谨慎,避免因过度扩张专利保护范围而阻碍技术进步;

(3)程序正义与证据规则并重: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结论时,特别强调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技术对比的逻辑严密性,凸显专利案件审理的专业化趋势。

(注:以上内容综合司法判例及实务经验,具体策略需结合个案调整。企业遭遇专利纠纷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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