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胜植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标的额高达八百余万元的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一审终结。法院全面驳回原告某热能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所代理的被告方获得圆满胜诉,成功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本案的胜诉,彰显了本所在处理复杂知识产权争议方面的专业实力。
【案情简述】
本案原告为一家热能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其前员工张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与其亲属先后设立了多家关联公司,并从事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业务。原告公司指控张某及上述关联公司,利用其掌握的原告公司重要客户信息等经营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要求本所客户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及合理开支。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我们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原告公司所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庭审中,我们围绕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
- 原告公司未能证明“秘密性”:其主张的供应商与客户信息多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并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信息。
- 原告公司未能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原告公司未能提供与其主张的核心前员工签订有保密协议的有效证据,也未能证明在涉案行为发生前已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具体保密措施。原告公司虽提交《管理制度》、《保密协议》等文件,但无法证明张某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签署协议或知晓前述文件的内容。
法院的判决完全采纳了本所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涉案行为发生前对相关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且其所主张的信息亦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故其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提示】
本案的胜诉,再次明确了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认定的审慎态度。权利的边界必须清晰,主张权利者必须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尤其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这一关键环节,直接决定了维权主张的成败。
对于企业而言,本案也是一次重要的警示:必须建立并完善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特别是与核心员工签订权责清晰的保密协议,并将保密措施落实、落细,方能有效保护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成功为客户化解800余万余元的索赔风险,是本所“胜植于行”理念的又一次践行。北京胜植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凭借在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精深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客户提供最优的法律解决方案,捍卫客户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细节已作隐私处理,具体案情可联系律所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