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1年6月,被告公司人员主动添加客户微信,并借口称找错人。之后一段时间,被告公司人员通过微信频繁与客户发起聊天,声称自己是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并声称实力雄厚,以此获取客户信任。
自2021年7月起,被告公司人员多次向客户提及被告公司作为出品方正在筹备某院线电影,并向客户作出一系列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多个一线明星出演、6-9倍投资收益等),基于前述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客户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公司签订了电影投资协议,并支付了数十万元投资款。
但是,最终影片上映时间严重晚于对方承诺的时间。而且,影片最终的主演人员也并非被告公司人员当初承诺的一线明星,“6-9倍的投资收益”等承诺更是无稽之谈。
【办案经过】
胜植律师团队在受理案件后,迅速启动证据收集工作,通过调取客户与被告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投资协议文本、银行流水等材料,初步分析认为被告公司存在虚构事实、夸大收益等欺诈行为。从可操作性角度出发,胜植律师团队基于《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撤销权),代理客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投资协议因欺诈而无效,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及利息。
在提起诉讼之后,胜植律师团队发现,被告公司正在办理简易注销程序,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胜植律师团队迅速联系法院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功阻止被告公司的简易注销程序。在此情况下,被告公司人员主动联系胜植律师团队,承诺全额退还客户支付的投资款,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客户成功回款。
【律师提示】
影视投资骗局近年高发,胜植律师团队建议,投资者需警惕以下风险点:
(1)资质核查:通过“猫眼电影”等平台验证联合出品方身份,要求查验与出品方的底层协议及授权文件。
(2)合同陷阱:警惕虚增成本、超额转让份额的条款,避免签署含“保本回购”等诱导性内容的协议。
(3)资金监管:确认投资款汇入对公账户,并追踪款项用途(如是否用于支付高额佣金或挥霍)。
胜植律师团队凭借对影视投资类诈骗案件的深度研究及实战经验,高效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未来将持续关注此类新型经济纠纷,为投资者提供精准法律支持。